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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化工装备协会章程
 
第一章  总则
    第一条 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是由从事石油和化工装备设计、制造、经营以及相关的材料、科研、检验、检测、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    
    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
    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,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,履行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的职责;贯彻政府意图,反映会员意愿,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;做好行业协调、服务、指导工作,维护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及合法权益;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活动,为发展、振兴我国石油和化工装备事业做出积极贡献。
       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    第三条 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       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。
        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    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。
    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        本会的网址:www.cciea.com。
 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    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    (一)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,提出相关政策建议;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,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措施,制修订相关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,并推进各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;
    (二)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,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,收集、发布行业信息;
    (三)推进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组织新技术、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应用工作,项目及技术论证工作,提升行业竞争力;
    (四)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联系相关国际组织,指导和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;
    (五)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,开拓国外市场;
    (六)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,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、反补贴的应诉和申诉、保障措施的制定等相关工作,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;
    (七)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项目;
    (八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行政许可项目鉴定评审和监督检查工作;
    九)开展法律、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咨询服务;
    (十)参加行业的整顿治理工作;
    (十一)对新拟建化工装备制造企业申请立项出具意见;
    (十二)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展览会、交易会、技术发布会和国际性专业会议;
    (十三)组织开展人才、技术、质量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;
    (十四)制定行规行约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    (十五)开展行业自律,推动责任关怀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,促进行业诚信和社会责任建设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;
    (十六)推进行业质量提升、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工作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开展行业管理和管理体系及产品行业认证、评价工作;
    (十七)依照有关规定,创办及管理本会刊物和网站,编印、发行有关资料,为行业宣传交流服务;
    (十八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   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   
第三章  会员
    第七条 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    第八条 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    (一)有加入本会意愿;
    (二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    (三)单位应具有良好信用信息。
    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  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   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    1.入会申请表;
    2.入会单位简介;
    3.入会单位营业证书副本复印件(加盖公章);
    (三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    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    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 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 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 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   (四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;
    (五)结合实际提出解决会员及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,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;
    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    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    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    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  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  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    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   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。
    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   第十三条 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    第十四条 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    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  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    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    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    第十五条 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   第十六条 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 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    第十七条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  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  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    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;
    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    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    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  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    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    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    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   第十八条 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        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        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    第十九条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 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        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    第二十条 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   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    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    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    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 
第二节  理事会
    第二十一条 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        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7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    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    (一)理事应诚实守信、依法经营,具有良好信用记录;
    (二)理事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,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    (三)热心行业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和行业权益;
    (四)会员大会规定的其它条件。
    第二十二条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    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    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;
        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,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        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        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   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    第二十三条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    第二十四条   理事的权利:
    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 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 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    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    第二十五条 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    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    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    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    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    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    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    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    第二十六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  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    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
    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    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    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   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   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    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    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 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    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    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    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    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  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    第二十八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   
    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    第二十九条  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        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        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    第三十条    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。
    第三十一条  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    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    (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  第三十二条 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        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
    第三十三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35-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        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
       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        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
    第三十四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    第三十五条  经理事长或1/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        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四节  负责人
    第三十六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1-23名,秘书长1名。
    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 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    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    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    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   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    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    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         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    第三十七条 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    第三十八条  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        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        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        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    第三十九条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        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    第四十条 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:
    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    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  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    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   (五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        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    第四十一条  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    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   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    (三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   (四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;
    (五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    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   第四十二条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        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 
第五节  监事会
    第四十三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        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    第四十四条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    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    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    第四十五条 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    第四十六条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 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    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    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    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    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    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        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    第四十七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    第四十八条 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 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    第四十九条 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        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    第五十条    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    第五十一条  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    第五十二条 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    第五十三条  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    第五十四条  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 
第七节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    第五十五条  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    第五十六条 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 第五十七条 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    第五十八条 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 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   第五十九条  本会收入来源:
    (一)会费;
    (二)捐赠;
    (三)政府资助;
  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    (五)利息;
  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   第六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   第六十一条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    第六十二条 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   第六十三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 第六十四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   第六十五条 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审议。
    第六十六条  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、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、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    第六十七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        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    第六十八条 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    第六十九条 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        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    第七十条 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    第七十一条 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 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   第七十二条 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    第七十三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 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   第七十四条 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    第七十五条 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   第七十六条 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    第七十七条 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 
第九章 附则
    第七十八条  本章程经2021年05月29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    第七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    第八十条 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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